北京首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伙伴网  www.atbag.com  2007-11-13 09:29:57

一公司经理索取8万回扣,积极退缴赃款获刑2年

  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孝礼,负责一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回扣8万元。日前,他被海淀法院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将以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于11月6日起施行。

  赵孝礼是北京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的人员。

  海淀法院判决书认定,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8万元。

  去年8月,赵孝礼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龚某向检察机关举报。赵孝礼收受了2万元后被侦查人员控制。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孝礼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赵孝礼及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审宣判后,赵孝礼尚未上诉。

  ■ 新闻背景

  修改罪名有利于打击商业贿赂

  针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介绍,原来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就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来源:新京报 】【作者:】【责任编辑: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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