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严禁收受性贿赂
伙伴网  www.atbag.com  2007-11-15 15:55:15

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严禁收受性贿赂

  “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昨日记者获悉,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

  《四个严禁》内容为,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

  禁令中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安部通知消防部队实施四个严禁

  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这是公安消防部队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着力构建有消防部队特色的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一项刚性举措。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内容如下:

  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来源:公安部网站】【作者:】【责任编辑: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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