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交卡折射政府监管漏洞 巨额押金去向不明
伙伴网  www.atbag.com  2007-04-03 11:21:30

北京市全面启动公交IC卡

    记者注意到,在这几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北京一卡通公司反复强调,收取押金的行为得到了北京市发改委的批准,并且由于公交IC卡采用了含有高技术含量的芯片,使这个卡片具有非常强大的计算、储藏功能,以及高度的安全性能,同时成本中还含有环保等方面的投入,“卡片的成本要高于20元”。

    对此,这三起案件的原告都表示,收取高额押金明显违反有关规定。1993年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要求立即停止“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等行为。原国家计划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

    今年3月22日,在肖先生状告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的庭审中,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20元押金是政府确定的,没有超过卡本身的成本,包含制作和发行费用,但并未包括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升级等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公司承担的,也是押金的利息所不能弥补的,因此公司的财务报表仍为亏损状态。

 

    肖均佑称,自己曾向专家咨询得知,卡片的制作成本仅为1元,并且随着发行量增加,制卡成本还会逐渐降低。他为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全部成本资料。一卡通公司表示,制作IC卡成本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公司没有义务提供。

    去年林斯微的案件开庭后,引起了北京市民对于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的质疑。“无可否认,一卡通的确比较方便,但这20元的押金,实际上和购卡费差不多,心里不舒服是肯定的。”北京市民史先生这样说。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在回答北京媒体的咨询时曾经表示,这项收费确实是经过他们审批的。一卡通的所有权归一卡通公司,所以用户向一卡通公司交押金是合理的。但是,这位工作人员强调:“押金和成本不是一回事,不要将两者混淆,押金只是一种抵押形式,与成本没有什么关系。”

    北京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德和认为,一卡通公司向乘客收取押金,变相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广大乘客的资金,这严重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押金也是一种担保。根据公交一卡通的推行方式,这种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义务的风险。因为,乘客履行付款义务在先,公交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在后。从本质上讲,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上有余额,乘客就不是债务人而应该是债权人,公交公司才是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再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此外,还有规定,如果一卡通损坏或丢失,公交公司拒绝退还持卡人押金。从这种规定来看,公交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当属于对“一卡通”本身成本价值的担保。这种担保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该担保又不符合交易习惯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一卡通公司是否在“靠卡吃卡”

    记者注意到,几乎和林斯微与北京一卡通公司对簿公堂同时,上海、郑州等地公交IC卡押金沉淀的巨额利息也被媒体披露。公众纷纷质疑:收取远高于成本的押金生息牟利,不就是变相乱收费吗?在上诉状中,林斯微特别提出了一卡通押金所产生的利息使用问题。林斯微认为,一卡通的储值功能是无息的,据北京市官方公布的消息,首次发卡500万张,按每卡20元计算,总数就是1亿元。扣除成本,北京一卡通用户被无偿占用的资金也相当可观。

    从发生争议的几个城市来看,北京的公交IC卡收20元押金,上海和郑州收30元。据测算,目前上海市场流通的公交一卡通1500多万张,扣除成本,沉淀的资金超过了3亿元。按现行利率计算,年利息达1000多万元,再加上用户向卡内充值的金额,数值更为可观。而且如果消费者丢失或损坏了IC卡,押金就变成了“赔偿金”。另外,押金沉淀的资金及利息的流向和用途也令人生疑。

    在上海公交卡公司的网站上,有这样一段话:“目前交通卡成本全部由我公司承担,消费者买卡时支付的仅是30元押金。当消费者不想再使用此卡时或当卡内余额低于10元而卡完好无损时,公司一律收回,并归还消费者买卡时支付的30元押金,不收取折旧费,不收取使用费;而对消费者来说,每张卡只是损失每年0.54元的利息。”

    针对“一卡通”押金风波,去年年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表声明说,鉴于制卡成本、资源控制等原因,公交卡公司收取押金有其合理性,但是要说明收取押金的理由是什么,这笔押金的用途是什么。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记者近日采访的几位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则认为,对于公交企业的这种“圈钱”行为,政府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肩负审查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轻而易举地给企业的“圈钱”方案加盖了“印章”,给“霸王条款”一块合法的挡箭牌。

    记者走访的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事实上,“一卡通”押金事件违反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违反了《价格法》。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公交“一卡通”的押金问题,折射出公共服务产品中颇具代表性的问题: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没有监督,一般都由决策部门说了算;相关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维权缺乏保障。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责任编辑:颜瑶】
订阅RSS】【查看评论】【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众美女明星抢眼新娘
独特迷样的温馨婚纱
范冰冰僵尸绝望新娘
海南三亚兰贵坊婚纱
朴时厚蔡贞安亲密相
我要留言
用户名:   密码:   新注册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